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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圆概况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扎根厦门、面向海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秉持方直立身、圆融处事的办所理念,以追求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原则,注重团队合作建设,卓越极致、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执业证号:31350000B36902057B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文案策划及稿件撰写、自媒体广告投放等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1. 乙方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媒体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创意咨询、文案策划撰写、新媒体投放、咨询、创意、提供乙方签约和代理的全网新媒体kol资源等营销服务。
2. 具体合作价格、资源及权益等,以双方确认的项目订单或邮件等书面形式确认为准。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 合同价款及具体费用按双方确定的对应项目服务采购订单金额为准。
2. 指定收款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3. 发票
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
发票项目为:
开票信息如下:
户名: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地址及电话:
1. 内容提供
(1) 由乙方提供执行内容的,乙方须在内容执行前 个工作日,将具体执行内容与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该营销内容文件的规格、大小应符合双方的规定。双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认可的书面方式向对方提交上述内容文件。
(2) 所有营销推广内容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来制作,如甲方更改后的内容不符合渠道要求的,乙方应当提前告知甲方,甲方坚持修改的,乙方不承担渠道审核不通过的责任且费用按照已执行情况正常计算。
(3) 甲方提供内容直接播出的,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发布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安排,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已发布的宣传推广内容。
2. 内容审核及确认
(1) 在内容正式发布前,需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内容发布视为无效推广,乙方有责任在相同渠道相同位置重新投放,完成发布任务。如出现个别账号、时间无法正常投放,超出资源允许变动的范围的,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与甲方商议,甲方同意变更的方可变更,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2) 乙方至少于约定的媒体推广活动执行之日前 个工作日按甲方及本合同要求将待发布内容提交甲方审核,甲方提出改进意见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进行修改,且保证最终按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完成发布任务。
(3) 根据内容进度、投放时间、部分内容时效性等考虑,甲方需及时提供审核结果,甲方审核不在任何程度上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应承担的责任。
(4)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项目计划,应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于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同意乙方将执行周期予以顺延。双方确认,如前述项目计划的变更可能会造成项目无法于原定的日期顺利进行的,则该变更后的计划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
3. 反馈
项目确认后,甲方提供商品资料,乙方负责排期并进行内容输出,项目进行时乙方每周五反馈一次项目进度、审核状态以及部分可提供的数据。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如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因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赔偿。
1. 甲方应当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数据、素材、资料和文件等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双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内容不包含下述内容:
(1) 中国法律认为是反动、诽谤、色情、淫秽或诬蔑等违法性内容;
(2) 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的内容;
(3) 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4) 保证其所提供的链接图片、文件等内容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包含的内容。
否则,所产生的纠纷及责任由违约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3. 乙方保证提供的结算数据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时与甲方沟通数据统计结果,乙方为甲方定期发布数据报告,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1. 素材
(1) 委托人提交给受托人使用的商业资料、设计方案、图纸、设计稿等素材的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保证前述素材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格权益、知识产权等,由于该原因导致的行政处罚、侵权诉讼等,由委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 受托人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前述素材,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用作其他目的,也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服务成果
(1) 受托人交付的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在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后由委托人享有(受托人仅保留署名权和对外业务宣传时将本项目列为受托人作品的权利),委托人享有独立的权利决定其使用,受托人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将该服务成果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受托人保证其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的资料、设计方案、图纸、设计稿等素材不存在权利瑕疵,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及提交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格权益、知识产权等,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行政处罚、侵权诉讼等,由受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1. 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依据本合同已实际履行情况结算费用,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 如乙方出现服务履行不符合本合同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应服务采购订单要求,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拒付剩余服务费,并要求乙方返还未履行但已支付款项,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对应服务采购订单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则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3.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及双方书面确认的服务采购订单的约定时间内完成服务,每延迟一天,乙方须按迟延履行部分费用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拒付剩余服务费,并要求乙方返还未履行但已支付款项,同时可要求乙方支付对应服务采购订单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则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4.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履行,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5.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 15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 甲乙双方应对本次合作内容中所涉及的对方知识产权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时,对于所涉及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双方保证各自为本次合作所提供的相关内容、产品均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瑕疵,否则甲乙双方各自应对因其所提供的内容、产品等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
2. 本合同所述之保密信息系指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内容,本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甲、乙双方通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或对方关联公司尚未公开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划与计划、生产经营业绩与财务数据、现有及预期的客户和供应商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资料业务运作文件,技术诀窍与创意、设计、处理流程、技术与集成方案、实施计划、咨询报告、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与目标代码),以及其他类似的信息。保密信息不包括:
(1) 在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 接受方没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3) 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
3.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透露任何保密信息或者将任何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用途,亦不得依据披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但双方向各自的外部顾问,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及根据各级有管辖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或证券市场主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时除外。
4. 披露方应保证其披露给接受方的保密信息的精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披露方均拥有完整、合法的权利向接受方进行披露。
5.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如果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不再履行,甲、乙双方亦应遵守上述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披露方第一次披露保密信息至该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时止。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3.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委托方):
乙方(服务方):
1.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整体营销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友好协商,现就推广项目内容发布时间、位置、规格、方式及发布费用等内容达成如下一致:
账号 | 方式 | 平台 | 时间 | 产品 | 推广费用 | 费用 | |
原价 | 折扣价 | ||||||
备注:
2.费用金额:本订单确认的总服务费用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3.费用结算:甲方应于本订单经双方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的总服务费用作为预付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在乙方履行完毕本确认单约定的推广服务后,提报具体项目报告并经过甲方书面认可且收到乙方提供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4.本订单是原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订单涉及到的补充、变更以及详细约定的事项,以本订单为准;本订单未涉及的事项,以原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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