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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圆概况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扎根厦门、面向海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秉持方直立身、圆融处事的办所理念,以追求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原则,注重团队合作建设,卓越极致、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执业证号:31350000B36902057B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甲方(特许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加盟意向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特许经营预约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 甲方授予乙方加盟甲方 品牌特许经营体系(下称“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的候选资格。
1.2. 乙方加盟意向如下:
特许区域:
加盟店类型:该区域独家
说明:
2.1. 排他期期限:自乙方签订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缴纳保证金之日起90天。
2.2. 排他期内,就特许区域内的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加盟,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2.3. 排他期内,乙方应遵循甲方的指导并努力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选址,与出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在符合甲方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合同。
2.4. 甲方保留自主决定是否与乙方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
2.5. 排他期届满后,甲乙双方未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合同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加盟特许经营体系。
3.1.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
3.3.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4. 排他期内双方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合同的,保证金自动充抵乙方缴纳的加盟费(加盟费金额以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为准)。
3.5. 排他期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合同的,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
3.6. 如有下列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3.6.1. 如在排他期内,甲方因指导乙方选址等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甲方人员的食宿费用、差旅费用等);
3.6.2. 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
4.1. 甲乙双方承诺在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的谈判、考察等时间内,向对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意愿等都为真实可靠的。如果甲方有弄虚作假和故意隐瞒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双方谈判和选址等的一切费用;如果乙方有弄虚作假和故意隐瞒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双方谈判和选址等的一切费用。
4.2. 乙方在与甲方谈判中所获取的甲方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商业经营资料、信息均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其自身及工作人员不自己利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交付任何第三方使用该信息资料;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此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生效。
4.3. 甲方在与乙方谈判中所获取的有关乙方的商业经营资料、信息,均属于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其自身及工作人员不自己利用或向何第三方泄露或交付任何第三方使用该信息资料;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此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生效。
4.4.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如双方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合同之后,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6.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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