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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执业证号:31350000B36902057B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投放广告等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 甲方委托乙方为 年度媒体投放总代理商,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媒体投放处理要求》(详见附件一)为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本合同签订时甲方的下属公司详见附件二《下属公司清单》,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下属公司如有增加,均纳入本合同合作范围)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户外、车身广告、短信、直邮等)上发布广告,为甲方公司、品牌进行正面宣传和推广,并按照《公关事件处理要求》(详见附件三)负责处理甲方的公关事务。
1.2. 本合同签订后,纳入本合同合作范围的甲方各下属公司将根据其年度广告发布安排另行与乙方签订代理合同(下称“代理合同),并由甲方各下属公司按照本合同及代理合同的相关约定自行与乙方进行广告发布费与代理服务费的结算。甲方及甲方下属公司之间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2.1.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 合作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均愿继续合作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针对合作条件进行协商并签署新的合同。
3.1. 甲方(包括甲方各下属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广告发布费及代理服务费。前述费用已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广告代理、公关服务等义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活动费、业务费、差旅费等)、依法缴纳的税费、利润、市场风险等各项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如有重大品牌公关事宜等特殊情况,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具体服务及收费。
3.2. 广告发布费
3.2.1. 合作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与媒体单位联络并发布广告,依照甲方要求合格完成广告发布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乙方收到前述广告发布费后应及时、足额将其支付给相应的媒体。广告发布费的支付标准及折扣参见附件四《媒体采购目录》,实际以最终合格发布的广告及甲方核定的费用明细为准。
3.2.2. 合作期间,乙方应在广告发布前及时向甲方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媒体最新刊例价,并积极与媒体沟通尽量获取最低的媒体折扣。如针对相同资源(包括同一媒体、同一版面、同一广告位等)的媒体,乙方告知甲方的媒体价格、媒体折扣高于甲方所获悉(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媒体直接沟通,或通过任何途径从第三方获悉)的价格、媒体折扣,则甲方有权按照前述两者中较低标准的价格与乙方结算费用(包括广告发布费及代理服务费);如甲方获悉前述情况时已向乙方付款,则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退还差价,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媒体资源作为赔偿。
3.2.3. 合作期间,甲方适用乙方提供的媒体最新刊例价及媒体执行折扣时,可同时适用媒体的其它任何优惠措施及代理措施。但如下情况不可同时适用:当媒体推出的阶段性价格优惠或节假日价格优惠时,若甲方选择该价格优惠,则在阶段性价格优惠或节假日价格优惠期间以该期间媒体推出的优惠价格计算广告发布费。
3.2.4. 广告发布应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发布和验收,发布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广告发布费,广告发布费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10 日前将上月广告发布结算单及验收资料交甲方核对,甲方须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甲方在审核并经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后,并在收到乙方抬头为甲方名称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60个自然日内将上月的广告发布费支付至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款项后的30个自然日内及时、足额支付至媒体单位,且不得晚于乙方与媒体单位约定的付款期限。
3.3. 代理服务费
3.3.1. 合作期间,甲方按照上月实际完成发布并经验收合格后的单笔广告发布额的8%(百分之八)及考核评分(附件五《媒体投放月度工作评分表》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考核评分90分以上全额支付代理服务费,89-60分支付85%(百分之八十五)代理服务费,60分以下支付50%(百分之五十)的代理服务费。
3.3.2. 代理服务费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媒体投放月度工作评分表》(附件四)交给甲方进行评分,甲方须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分,如乙方认为评分有违实际情况,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重新复核一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后5日内完成复核,《媒体投放月度工作评分表》经甲方负责人书面确认后应立即通知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抬头为甲方公司名称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考核标准扣减后向乙方支付上个月的代理服务费。
3.4. 付款方式
3.4.1. 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
3.4.2.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1. 代理服务费返还优惠
年 月 日前,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全年度广告发布总额进行代理服务费的年度结算,具体为:
4.1.1. 若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全年度广告发布总额实际不足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仍按人民币(大写) 元(¥ 元)*8%(百分之八)计算代理服务费,不足部分由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补足。若因乙方自身代理服务不到位导致月度考核扣款而导致代理服务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须补足。
4.1.2. 若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全年度广告发布总额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则超出部分按照6%(百分之六)收取代理服务费,因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已每月按照月度广告发布额的8%(百分之八)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故乙方应按照年度广告发布总额超出人民币(大写) 元(¥ 元)部分的*2%(百分之二)计算应当返还的代理服务费并返还至甲方。
4.1.3. 甲乙双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双方数据核对并由乙方出具经负责人签字的关于全年代理服务费返还额的书面确认函,该代理服务费返还金额可直接抵扣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当年应付未付乙方的广告发布费或代理服务费,并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冲抵或返还。
4.2. 媒体单位返还优惠
4.2.1. 乙方承诺将合作期内从媒体单位获得的全部折扣、奖励及优惠均返回给甲方,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合作期内从媒体单位获得的全部折扣、奖励及优惠的核对,并出具经乙方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确认函,据实说明合作期内甲方全年的广告投放金额及可从媒体方享受的全部折扣、奖励及优惠。
4.2.2.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全部折扣、奖励及优惠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或直接用于抵扣合作期内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应付未付给乙方的广告发布费及代理服务费,转账方式另以工作联系函形式补充。
4.3. 上述合作优惠的结算时间不受本合同合作期限的限制。
5.1.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公关事件处理,监控舆情,维护甲方的正面良好企业形象,并同意为此积极协作配合甲方。对于甲方提供的有新闻价值的线索,乙方应安排媒体报道,并提供资深记者与甲方进行沟通,同时跟进相关新闻报道。
5.2. 乙方承诺其为有合法资格、得到授权的媒体投放代理商,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违约责任。
5.3. 乙方应对媒体单位制作的广告或由甲方制作后交付乙方投放的广告进行审核,保证媒体单位所发布的广告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甲方免受此等责任的追偿。
5.4. 如甲方提出在《附件四:媒体采购目录》之外的户外媒体、垄断性资源媒体进行广告发布,广告发布价格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参与谈判并确认,若未经甲乙双方确认,任何一方提前让媒体单位发布广告的,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纠纷及责任;同时,为配合甲方推广的及时性,乙方应配合加快谈判进度,乙方应在甲方向乙方下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谈判确认,或基于节省广告发布费,提供同个媒体资源的另外若干家媒体单位。
5.5. 若广告发布计划为乙方所筹划及建议时,乙方应提交媒体策划计划、执行的广告到达率与有效接触率的预估,并经甲方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计划执行完毕时做出实际的广告达到率及有效接触率与预估的比率进行比较。
5.6. 乙方应为甲方向媒体方争取最优惠的价格与条件,并承诺将从媒体方获得的全部折扣、奖励及优惠返回给甲方。
5.7. 当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媒体刊例价存在异议时,双方再以特殊情况投放商议解决。
5.8.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后30个自然日内及时、足额支付给相应媒体,否则因此而导致媒体投诉或纠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替甲方垫付广告发布费为由收取媒体单位费用或扣留正常广告发布费以外的费用,如经发现,或媒体投诉属实,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乙方向媒体收取或扣留费用的双倍金额,并有权在未付的代理服务费及广告发布费中扣除。
6.1. 甲方提交给乙方使用的素材与资料,其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除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及提供给第三方。
6.2.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广告内容(如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发表、修改、使用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1.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甲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7.2.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需遵守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
8.1. 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8.2. 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提供的广告素材内容真实、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
8.3. 乙方承诺:
乙方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具有制作、发布或代理发布本合同约定广告的资质。
9.1. 甲方在广告发布完成并达到付款条件后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导致乙方需垫付费用至媒体的,乙方有权从第121个自然日起对甲方应付媒介发布费按照“年利率5%*垫付天数”计算利息,并开具实际收取金额发票至甲方。
9.2. 若乙方的工作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或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不支付代理服务费用,并且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单笔广告发布费的 2‱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提供的所有广告资料。
9.3. 乙方对有关本合同的报价资料或广告稿件未经甲方负责人签字认可,就进行成品制作或广告发布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9.4.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若结算时有甲方实际支付的金额(含定金、预付款)超出结算应支付金额的,在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乙方应予返还。
9.5. 除因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引起乙方与媒体单位之间的纠纷外,其他乙方与媒体单位的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在收到甲方广告发布费后30个自然日仍未向媒体单位支付广告发布费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赔偿的标准、时间和方式待双方商议后确定)。
9.6.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10.1. 不可抗力
10.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0.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0.2. 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11.1. 甲方项目负责人
11.1.1. 甲方确认如下项目联系信息: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1.2. 甲方确认,甲方项目负责人的权限仅限于下列:
11.1.2.1. 代表甲方提交、接受项目有关资料、文档、工作成果。
11.1.2.2. 代表甲方对服务提出意见。
11.1.2.3. 代表甲方验收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与服务。
11.2. 乙方项目负责人
11.2.1. 乙方确认如下项目联系信息: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2.2. 乙方确认,乙方项目负责人的权限仅限于下列:
11.2.2.1. 代表乙方提交、接受项目有关资料、文档、工作成果。
11.2.2.2. 代表乙方对服务进行沟通、提出意见。
11.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同双方可通过指定电子邮箱提供资料、文档、工作成果电子版。
11.4.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3.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下属公司清单》《媒体采购目录》等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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