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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圆概况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扎根厦门、面向海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秉持方直立身、圆融处事的办所理念,以追求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原则,注重团队合作建设,卓越极致、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执业证号:31350000B36902057B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甲方(被许可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许可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拍摄乙方、乙方许可甲方使用肖像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 乙方许可甲方对乙方进行拍摄,并形成拍摄成果,并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拍摄成果。
1.2. 拍摄安排以双方确认的拍摄订单或拍摄确认单(以下统称“拍摄订单”)为准。
2.1.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延本合同。
2.3.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拍摄合作,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1. 许可内容
乙方同意许可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下列内容:
3.1.1. 姓名:乙方姓名、乙方艺名( )、乙方微博昵称、小红书账号名。
3.1.2. 肖像、声音、表演:乙方完成上述拍摄产生的拍摄成果(包括照片、视频、音频等,以实际拍摄为准)中的肖像、声音及表演。
3.2. 许可使用场景
甲方可将许可内容使用于下列场景:甲方的各项业务及宣传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店铺;电视(有线、无线)、互联网、移动终端、新媒体、公司介绍、宣传画册、海报、室内外灯箱、广告牌、终端展示、报纸、杂志、产品包装等。
3.3. 许可地域:全世界。
3.4. 许可期限
3.4.1. 许可期限:自拍摄完成之日起3年。
3.4.2. 许可期限届满后,甲方仍可将带有乙方肖像的拍摄成果作为其内部资料使用(包括用于企业内部存档、展示等非商业性用途);甲方已发布的含有乙方肖像及姓名的拍摄成果仍可保留发布,但不得再有新的发布和使用。
3.5. 许可方式:一定范围内的独占许可,具体要求如下:
期限:合同期限内以及合同期限届满后 年内。
特定产品、服务:
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就特定产品、服务使用乙方肖像、姓名进行宣传、推广。
4.1. 服务费用标准
4.1.1. 乙方按照拍摄安排拍摄的,服务费用标准为¥ 元/小时。
4.1.2. 具体服务费用标准与订单不一致的,以订单为准。
4.2. 结算付款方式
4.2.1. 按月结算支付。
4.2.2. 每月10日前结算支付上月已完成的拍摄订单的服务费用。
4.3. 乙方理解:
4.3.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系甲方对乙方从事拍摄并许可甲方使用肖像、姓名的全部应得报酬,已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方面的报酬。
4.3.2. 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补偿或报酬,包括不得向甲方主张因拍摄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4.4.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5. 个人所得税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金额为税前金额。付款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6. 发票
付款方不要求收款方提供发票。如因付款方要求收款方提供发票导致收款方缴纳的增值税,由付款方另行向收款方支付。
5.1. 本合同约定的拍摄安排下,拍摄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参与表演的表演者权)归甲方所有。
5.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拍摄成果。
6.1.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6.1.1. 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妥善使用乙方肖像。
6.1.2.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带有乙方姓名、肖像的许可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但修改后的拍摄成果不得对乙方形象及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6.1.3. 甲方需保护乙方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个人资料。
6.2.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6.2.1.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达到拍摄地点完成拍摄。
6.2.2. 乙方应当根据双方确认的拍摄订单完成每次拍摄,服从现场拍摄人员的合理要求。
6.2.3.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拍摄人员涉嫌违反公序良俗、祼体/色情等拍摄要求。
6.2.4. 乙方应对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7.1. 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不代表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7.2. 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代理或类似关系。
8.1.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调整拍摄时间。
8.1.1. 因乙方伤病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进行拍摄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上述情形下,解除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应予退还。
8.2. 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提前解除合同。
8.3. 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人格权及保密的条款仍然有效。
9.1. 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 乙方未按时达到拍摄地点或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完成拍摄的,甲方有权相应扣减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的20%。
乙方未按时达到拍摄地点完成拍摄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3. 乙方违约使用甲方的拍摄成果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拍摄限制义务的,乙方应将违约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
9.4. 本合同签订后至许可期限内,乙方应维护个人良好形象,如因乙方行为、言论等违反公序良俗、法规政策,导致甲方无法再使用乙方肖像、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
9.5.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0.1. 不可抗力
10.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0.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1.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1.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1.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1.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双方确认的拍摄订单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拍摄订单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拍摄订单为准。
13.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等。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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