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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圆概况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扎根厦门、面向海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秉持方直立身、圆融处事的办所理念,以追求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原则,注重团队合作建设,卓越极致、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执业证号:31350000B36902057B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甲方(出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借款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
1.2.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个月,自甲方实际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算。
用于乙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4.1.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14%(百分之一十四)。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如双方约定的利率被司法机关认为高于法定利率上限,则双方同意按法定利率上限计算利息。
5.1.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归还,即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与利息。
5.2.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5.3. 甲方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5.4. 若乙方与甲方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乙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对于乙方给付的款项所清偿债务的顺序,由甲方确定。
乙方有权要求提前还款,但提前还款时应按约定利率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计算利息。
7.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7.2. 对乙方存在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避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乙方主张权利。
8.1.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挪作他用。
8.2.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1. 乙方逾期仍未还款的,应以逾期清偿本金和利息之和作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实际归还之日为止。
9.2. 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10.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0.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0.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0.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0.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0.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人(本单位)同意为 履行与 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3年。
保证人(签名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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