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合同范本
方与圆概况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扎根厦门、面向海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秉持方直立身、圆融处事的办所理念,以追求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原则,注重团队合作建设,卓越极致、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执业证号:31350000B36902057B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甲方(出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借款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方系乙方股东,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
1.2.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个月,自甲方实际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算。
用于乙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4.1.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14%(百分之一十四)。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如双方约定的利率被司法机关认为高于法定利率上限,则双方同意按法定利率上限计算利息。
5.1.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归还,即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与利息。
5.2.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5.3. 甲方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5.4. 若乙方与甲方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乙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对于乙方给付的款项所清偿债务的顺序,由甲方确定。
乙方有权要求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按实际借款时间支付利息。
7.1.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7.2.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时,比如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物、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增加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宣布乙方提前到期。
8.1. 乙方逾期还款的,应按原约定利率的150%计算利息,直至乙方实际归还之日为止。
8.2. 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9.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9.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9.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9.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9.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9.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人(本单位)同意为 履行与 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3年。
保证人(签名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技术支持:网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