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合同范本
方与圆概况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扎根厦门、面向海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秉持方直立身、圆融处事的办所理念,以追求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原则,注重团队合作建设,卓越极致、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执业证号:31350000B36902057B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为提高采购和供应效率和效益,买卖双方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制定本物资通用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和供应过程中各项商务执行规则和约定。
双方一致同意,本采购合同为买卖双方长期商务合作框架性合同,不涉及具体产品、项目等信息,仅作为买卖双方供需关系发生时的必要前提条件和商务合作依据,经双方同意签字盖章后,作为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自本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采购产品的基本信息、交货数量、交货期、产品价格等以专用采购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确,采购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采购执行、结算的重要依据。同时,采购合同执行的各项商务要求遵照本采购合同规定。
本合同各组成部分如下:
1.1. 合同文本
1.2. 附录一:产品明细格式技术
1.3. 附录二:技术规范/项目变更/技术分工格式
1.4. 附录三:备件、备件价格和专用工具清单格式
1.5. 附录四:文件清单格式
1.6. 附录五:乙方供应商明细表格式
1.7. 附录六:到货通知单格式
1.8. 补充协议、专用合同(若有)
2.1. 本合同产品总价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具体见附录一。
2.2. 乙方应保证专用合同附录一中规定的价格为合同执行期间应支付的最高价格。
2.3. 双方特别申明并一致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可以保留选择价格更低的供应商供应本合同产品的权利,在不涉及甲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产品以更低的价格卖与其他采购方,但乙方需同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应以最低的价格支付后续交付的合同产品。
2.4. 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做如下承诺: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为乙方在市场上的最低价格;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价格合理,且利润空间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3)乙方绝不存在任何价格虚高和欺诈行为;
如果乙方没有履行上述(1)(2)(3)条的内容,乙方承诺无条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退回价格虚高部分的差价。
2.5. 合同价格包括设备和材料的设计、制造准备、制造、包装、运输、保险、装卸、调试、认证、检验及验收、向政府机构报检(如有)、清关及办理相关进口许可单证、试运行服务、质量保证、车辆维保及接口管理等发行合同标的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合同所含税费按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2.6. 产品价格如为系统打包价格,则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组成系统的各相关产品的分项明细及报价。
2.7. 乙方应提供质保金或质量保函作为质量担保,买卖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
(1)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在甲方财务账户上预留质保金,按照双方签订的预留质保金协议 执行。
(2)由乙方在合同约定交付的最后交货期后 个工作日内提供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银行质保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
(3)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质量承诺协议 执行。
2.8. 乙方产品经甲方检验验证合格入库后,凭增值税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合同产品入库单办理付款手续。
2.9. 所有甲方发生的、根据合同规定或其它规定由乙方负责的成本、损失、费用、违约等,可以由甲方从甲方应向或将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务支付。
2.10. 乙方因甲方技术要求降低或甲方相应政策变化等采购要素变化而获得合同产品成本优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合同产品的材料或部件的价格优惠),必须适当降低合同产品价格使甲方应享有这种成本优惠。
2.11. 乙方产品投入使用或已付款结算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的质量担保,如产品在到货或使用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甲方仍有权利对乙方采取相关制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索取违约金、要求换货、要求对产品进行修理、拒收产品和/或中止全部或部分合同、法律补救等。
2.12. 合同支付条款为:以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确定的国内采购合同,产品验收合格,甲方财务收到正确的发票后 天支付货款,结算方式为承兑汇票、云信或银行转账。
3.1. 供货范围
3.1.1. 乙方同意在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附录二规定的产品(符合附录二中的技术规范)及其附件、备件和服务(统称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追加后续的订单,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追加订单。如果甲方在项目执行等方面有合理要求则可以自主选择,对于第三方和其他关联公司就此合同中的项目(以下称为“项目”)执行应采用相同的合同条件。
3.1.2. 如果附录二中规定的模具或工具已经包含在附录一的报价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单独报价。单独签订的模具或工具合同条款应适用于本合同。
3.1.3. 如果乙方为代理商,则乙方向甲方所供产品必须在乙方的供货范围内,如所供产品不在供货范围须经甲方正式批准方可执行合同。
3.1.4. 乙方向甲方所供产品若是通过招标、谈判采购等采购方式确定,则对应的招标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应视为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
3.2. 备件
3.2.1.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装配有合同产品的最终用户产品的使用寿命,通过提供备件的方式确保甲方最终用户产品自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可以使用 年。乙方应保证能随时且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产品功能和安装兼容的相关备件,以及与上述备件的使用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备,并确保所供备件和辅助设备必须通过功能检验,并符合相关规定。
3.2.2. 所有与备件有关的信息,甲方依据最终用户产品合同和最终用户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同时提交合同产品易损易耗件清单及合同产品维修保养所需的备件和辅助设备清单,以便甲方根据需要进行备件采购。
3.2.3.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须提供合同产品分项明细清单,同时各分项产品须有明确的价格,该价格应能作为本合同产品备件采购价格的确定依据。自甲方最终用户签发装配有合同产品的最终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后 年内,乙方须随时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可确保本合同产品正常操作和运转所需的备用件、更换件或替代部件。
3.2.4. 如果备件价格经过买卖双方确定,则在备件、备件价格和专用工具清单(附录三)中须列出备件价格,且在采购本合同产品备件时有效。同时,在本合同期内,甲方最终用户向乙方购买备件时,乙方可以以更优惠的价格提供,但同时对于甲方在后续的备件采购中也应给予同样的优惠价格。
3.2.5. 对于备件、备件价格和专用工具清单(附录三)中标出的可维修部件, 乙方应根据甲方和最终用户的要求及时提供这些部件的维修和检验服务。
3.2.6. 备件由甲方单独采购,乙方须根据要求单独包装备件,并清晰标识。
3.3. 文件
3.3.1. 乙方必须按文件清单(附录四)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将文件清单列出的文件交付给甲方。甲方和最终用户有权在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基础上来使用、复制这些文件。
3.3.2.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因合同产品的技术修改或技术更新而引起的文件修改,并且无需甲方再次通知或具体要求,乙方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文件。
3.3.3. 如果乙方为代理商,且所代理的产品是进口件,乙方须提供进口件的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和报关凭证文件;如果乙方代理的产品是非进口件,乙方须提供向制造商确认订货的证明性资料和由制造商开具的产品合格证。
3.4. 服务
3.4.1. 安装/调试
3.4.1.1. 乙方在首台/列车现场安装/调试之前 日内向甲方提供全套安装/调试文件(包括电子版本和纸质文件),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首台/列车在甲方现场和/或最终用户处进行安装/调试。如首台/列车安装/调试完后乙方安装/调试文件更新,乙方应在前述更新发生后 日内,向甲方免费提供更新的安装/调试文件,乙方在首台/列车上进行现场安装/调试的同时须对甲方安装/调试人员进行培训。
3.4.1.2. 在后续的安装/调试过程中,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如甲方要求,乙方需在 小时内派遣技术人员到甲方和/或最终用户现场协助解决问题。
3.4.1.3. 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产品由于乙方变更而引起安装/调试程序、文件和其它相关事项的变化,乙方应免费提供新的培训和相关安装/调试程序、文件。
3.4.2. 培训
3.4.2.1. 乙方应对甲方和最终用户提供相关的培训,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提供将在买卖双方生产所在地和最终用户所在地进行的培训计划,该培训计划须明确培训地点、时间和培训内容等具体事项并经买卖双方书面确认,培训应达到使使甲方人员和最终用户熟悉合同产品操作、检查、维护、测试和维修等目的。
3.4.2.2. 培训应尽量采用直观教具,实际产品和实际的手册资料,以优化讲解效果。培训用汉语或外语授课。用外语授课时乙方应提供翻译。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教材和相关资料均应为中文版,零部件原产地在国外的还应同时提交英文版。
3.4.2.3. 乙方应按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在培训实施时,如有变更,买卖双方及甲方最终用户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5个工作日提出,培训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4.3. 监造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本合同产品的生产进度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时间提供给甲方。甲方及其最终用户有权根据需要对对合同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造,监造的依据为双方确认的标准或协议。监造时,乙方应向甲方及其最终用户提供免费市内交通和工作午餐,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4.4. 设计联络和接口协调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参加设计联络会,并负责解决设计联络会中所有与合同产品相关的有关事宜,乙方应参与并负责与之相关的接口协调,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1. 国产化要求
乙方应按国家最新的国产化政策规定及计算办法进行计算,其结果需满足合同产品及服务国产化率达 到 %以上。若国产化率不足,为了达到国产化指标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提供正式的国产化实施方案。如果实际合同产品及服务国产化率无法达到要求,风险及由此产生的税费将由乙方承担。
5.1. 发货通知
5.1.1.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合同产品的交付时间,并在交货前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下达调整后的发货通知,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供货对象、交货数量、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发货通知后 小时之内对到货内容进行书面确认。如果乙方在收到发货通知后 小时内乙方没有对发货通知提出书面异议,则认为乙方已接受该发货通知。
5.1.2. 乙方应检查发货通知,如有疑问或认为信息不完整,应立即书面要求甲方代表澄清。
5.1.3. 如发货通知上的交货期要求与合同附录一的规定偏离 日以上,则双方需协商一致,否则按合同交货计划进行。
5.2. 合同撤销
甲方有权因最终用户取消订单(合同)而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只需在交货日期前至少 日通知乙方撤销。如果乙方不可以将这些产品和部件用作他用,甲方需承担双方同意的撤销合同的费用,乙方不能进一步索赔。
5.3. 合同中止(暂停)
5.3.1. 甲方因工程进度、设计变更、规划调整或其他便利因素有权要求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供货及服务:
(1)暂停提供合同供货及服务:或
(2)暂停发运按进度计划中规定时间(或者如未规定时间,按拟定的适当发运时间)准备运往现场的合同货物或乙方的设备;或
(3)暂停安装业已运至现场的合同货物。
当甲方阻止乙方按进度计划发运或安装合同货物时,即应认为甲方已下达了暂时停工的指令,除非此类阻止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或双方已就新的工期达成一致,或合同其它他款另有规定。
在暂时停工期间,乙方应保护并保障处在乙方的工厂或其它地方或现场(视情况而定)受到影响的工程或合同货物免受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5.3.2. 如合同货物的发运被暂停超过 天,乙方应对货物进行保护、保障和保险,遵守甲方根据5.3.1条下达的指令以及复工而招致的额外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
如果由于乙方一方违约而导致必须停工时,则乙方无权取得任何额外费用。
除非乙方在收到暂停提供合同供货及服务或暂停发运货物的命令后 日内,或根据5.3.1条确认暂停的日期后 日内,把要求进行该项索赔的意图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亦无权取得额外费用。
5.3.3. 如果有关合同货物的发运被暂停超过 日,则乙方有权获得该批未被运至现场的合同货物按合同价格应支付款项,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甲方的指令,乙方已把这些合同货物标记为甲方的货方;
(2)暂停的原因是由于甲方引起。
5.3.4. 如果本合同条款的5.3.1所述的暂停持续 日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则乙方可通知甲方,要求在 日内同意按合同继续实施供货及服务。
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没有得到许可,乙方可将此暂停视为对暂停影响到的部分工作的免除,或如果甲方持续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乙方可终止合同。但无论如何,乙方应负责将被暂停发运但已收货款的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
5.3.5. 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命令后,乙方应在及时通知甲方后,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合同货物及服务。乙方应补救好合同货物在暂停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锈蚀、缺损或损失。乙方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此暂停所合理支出的费用(即如果没有此暂停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但不包括货物被暂停 日货物的保管和保险费用及其它费用。乙方无权获得由于补救因有缺陷的工艺或材料或因乙方未能采取5.3.1条规定的措施而引引起的任何锈蚀、缺损或损失所招致的费用。 如果甲方根据本款接受了暂停产生的风险和责任,那么在乙方收到复工的许可或命令后 日,该风险和责任应重新归属乙方。
5.3.6.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在本条款所述指令发出后的后续处理工作。
6.1. 接口指在合同执行阶段,买卖双方、乙方及涉及到甲方最终产品的其他相关方的相关产品之间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协助、产品合同职责的交接或技术数据的交流等接点。
6.2. 乙方应免费与甲方指派的涉及到合同产品的其他相关方一起提供工作援助,以便及时澄清接口,使涉及到合同产品的其他产品与合同产品之间的接口无故障,尤其在安装和调试合同产品时。
6.3. 合同生效后 日内,买卖双方需以书面形式指定联络人来协调并互相沟通执行过程中的产品交付、验收、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以便必要时做出相关决定。
7.1. 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无权更改合同产品。
7.2. 本合同开始执行后,如甲方需要发生部分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信息反馈给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但若设计变更牵涉到乙方的图纸或技术文件的变更,则须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乙方修改后的图纸和文件上签字确认。
7.3. 如果合同产品因甲方设计变更导致产品价格和交货期变化,双方应就相关的价格改变和交货期调整达成共识,但在达成共识的过程中,乙方应先行按甲方设计变更要求进行合同产品的相关变更。
7.4. 如果合同采购的产品为进口件,则乙方必须保证交付甲方的产品为进口件。
8.1. 乙方提供合格的发票是甲方支付货款的必要前提。发票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且为有效发票。
8.2. 乙方每次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后 日内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保甲方在收到合格货物后 日内收到。
8.3. 乙方发票明细内容必须与合同明细内容和实际到货明细内容完全一致,且必须注明甲方物资编码、合同编号,甲方发货通知编号及甲方ERP订单号,每张发票只能对应一个合同号。
8.4. 乙方发票必须遵照中国的会计法律规定和原则,发票副本必须作相应标记。
9.1. 如果可以确定甲方的反索赔是无争议的,则甲方对于任何索赔(根据权利或数量)或乙方的应收款有合理的保留权。
10.1. 合同产品交货日期以本附录一为基础,具体交货日期根据甲方发货通知确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货通知交货,即乙方所交货物须完全匹配,以完全满足甲方生产进度。
10.2. 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乙方产品的整个交付周期计划,周期计划中应包括研发、原材料采购、制造、组装、试验及发运等重要项点的完成时间,乙方应严格遵守这些重要项点的完成期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同时,甲方有权根据进程需要要求乙方提供更详细的研发、采购及制造计划。
10.3. 乙方必须书面指派一名人员负责监督周期计划截止期限内的执行情况,甲方就此也应书面指派一个相应的联络人。
10.4. 如果乙方不能满足交货进程要求,乙方必须书面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若甲方同意乙方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向乙方进行相关索赔。
10.5. 正常工作时间内,甲方和/或最终用户有权进入乙方生产现场或其子供应商的生产场地,以便对乙方的周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1.1. 交付地点
11.1.1. 合同产品的交付地点以甲方发货通知中规定的交付地点为准,若在发货通知中没有规定则为 公司,乙方负责合同产品交付到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合同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即视为交付。
11.2. 首次交货
11.2.1. 新产品首次交货前,要对货物进行“首件检查(FAI)”。
11.2.2. 如首件检查(FAI)在乙方工厂(国内/国外)进行, 在首批货物的首次发运前至少60 日,乙方要在其工厂准备好一整套货物供验收,并以书面方式邀请甲方进行验收。
11.2.3. 甲方最终客户有权参加首件检查(FAI)。
11.2.4. 不经首件检查(FAI)就发运的货物甲方有权不予接受。
11.2.5. 首件检查(FAI)通过表示甲方对货物的接受但不免除合同中规定的乙方义务。
11.3. 其它
11.3.1. 乙方产品批量生产后,如果发生设计变更、软件变更、部件供应商改变及生产工艺、生产场地改变时,必须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一旦发现乙方私自进行各种变更,甲方将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索赔、降级处理或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1.3.2. 交货时,乙方应将采购合同中要求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含甲方订单号的装箱单(格式见附录六)等随同货物一起提供。
11.3.3. 交货时,乙方如有不完整交货、提前、过多或不足交货的情形,必须预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批货物,或临时储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也有权就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11.3.4. 所有不符合本合同条款而交付的合同产品,甲方均有权拒收,且所有拒收的合同产品均视为没有交付,乙方应在 日内处理所有拒收的产品;若 日内乙方未进行处理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储存、将产品运回乙方),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5. 每批货物发运前,乙方应按附录六的格式将该批货物到货通知单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联系人,由于乙方工作失误导致货物不能及时在甲方场地进行接收和检验,乙方将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没有到货通知单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
11.3.6. 甲方可以为满足其要求而修改交货日期、交货数量和交货地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这类修改无须额外支付费用。
11.4. 包装
11.4.1. 乙方所有包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装材料符合货物本身属性要求,如防火防潮要求、抗压要求等。
11.4.2. 乙方必须采用可以再回收利用或经济处理的环保包装,禁止采用聚苯乙烯片,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材料或加强件。
11.4.3. 乙方包装必须保证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避免损坏、污染和受潮,以防止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因振动、加速或延迟所造成的合同产品变形。
11.4.4. 乙方产品的密封表面必须有额外防护,确保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地点组装时无需额外进行处理。
11.4.5. 乙方产品包装上应清楚写明所有与所装物品储存和运输相关的规定,货物包装上的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规定,如易碎品、向上标识、防潮、远离火源、自重等,且标识清晰可见。
11.4.6. 对于重型部件,必须标明起吊点,如需要特殊起吊装置,乙方应当免费向甲方提供,同时避免采用特殊运输工具。
11.4.7. 乙方需回收的包装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11.4.8.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及运输不当而引起产品锈蚀、损坏或丢失的责任。
乙方产品的装箱货物必须附有装箱单(见附录六),装箱单应清晰明了,与箱内货物相符。
11.4.9. 对于包装单元内数量较大的小件货物,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单元数量应适量可数,例如:M10以下数量较多的标准件或小件物料,应按100个/袋或200个/袋包装,且于内包装上标明产品型号、数量等应有信息。
11.4.10. 对于大件货物,包装应适合装卸搬运,如托盘堆垛车、叉车搬运、日车吊动等。
11.4.11. 包装箱上必须标明包装箱的规格尺寸、净得、毛重,以确保包装上架的安全性。
11.4.12. 乙方应保存与该批次号相关的文件到该物料的质保期满为止,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应在24小时内免费提供相关文件。
11.5. 危险物品
11.5.1. 如果产品由危险材料及生化物品制成或包含危险材料成分,需要特殊处理,应在交货前至少15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材料的详细情况,并对合同产品安全运输和存放等方面所采取的必要的保护措施进行说明。而且,每次供货时均应对产品做明显标记,说明材料的特性和相关的安全参数。
11.5.2. 对于需采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以确保安全的合同产品,应按照法律法规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输。
11.5.3. 乙方应承担运输或处理货物不当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12.1. 如果合同产品或合同产品组成部件由乙方向其他供应商购买,乙方供应商即对于甲方来说为分供应商(简称分供方),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分供应商明细(格式见附录五),分供应商明细一经双方签字确认,不能变更。
12.2. 对于合同产品,乙方如果新增分供方(乙方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不认为是分供方),或扩大分供方的供货范围,须向甲方提交新的分供方清单或扩大分供方的供货范围的报告,报告须说明新增分供方的原因、分供产品名称、数量、分供方资质和生产交货进度等,同时必须提交对分供方评审的报告。若分供方对乙方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甲方可以参与供应商对分供方的评审。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的,乙方需要按合同总价值的点 %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按买卖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 执行,该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1. 交付延误索赔
14.1.1. 由于甲方设计变更、发货通知下达不及时的原因造成合同相关附件延迟交付,乙方无须支付合同违约金,但须提供甲方造成延迟的书面依据,同时,买卖双方应就新的交付时间表达成书面协议。
14.1.2. 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迟交付相关产品及附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违约金按延迟日数计算,每延迟 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若达到此限,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造成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上限的,可进一步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若甲方因乙方原因受到最终用户的违约惩罚,甲方保留向乙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4.1.3. 乙方供货或服务延迟超过 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无需支付任何索赔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乙方无权擅自终止合同。
14.1.4. 甲方有权从乙方应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可以从乙方其他相关采购合同的最终应付款中扣除。甲方可以随时保留对上述合同违约金的索赔权。
14.1.5.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都有权用对乙方的应付款抵消乙方欠甲方的款项
14.2. 质量索赔
14.2.1. 乙方应确保供货与服务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安全规定以及合同要求,并采用最新的工艺手段。
14.2.2. 乙方应保证合同产品符合技术规范和交货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行业标准。同时应保证合同产品不存在缺陷,特别是材料,设计以及生产缺陷。
14.2.3. 合同产品如有缺陷,甲方有权选择更正缺陷或要求乙方提供另外一件合格产品,除非乙方可以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其对缺陷产品的修补是可行并更经济的。
14.2.4. 如果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更正缺陷,并且甲方为避免对最终用户的自身不履约风险或因其他理由希望直接立即更正缺陷,则甲方和最终用户可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缺陷修补,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14.2.5. 如果由乙方更正缺陷,那么乙方应确保相关的部件为新品,尤其是这些部件不能有使用过的痕迹。任何缺陷的更正都不可影响产品的责任规定。
14.2.6. 乙方应承担因缺陷索赔所引起的材料风险,合理的直接费用和损失。特别是要支付缺陷产品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运输、保险、检验、仓储、材料、安装与拆卸费用、利息、银行费用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的直接费用和损失。
14.2.7. 由于产品本身设计、制造等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即使质保期已过,乙方也必须免费及时解决该质量问题,并应赔偿甲方因该质量问题遭受到的损失。
14.2.8. 如果合同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系列故障(合同产品中同类型部件 %以上出现同类故障时, 即可以认为存在系列故障),那么乙方应负责修复在质保期内的任何破损,并负责替换相同故障隐患的所有该类部件(即使当时运行良好),与此相关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特别是工资,材料,运输,安装及拆卸费用)。除非乙方能提供甲方可接受的证明,说明那些部件在将来可以正常工作。
14.2.9. 14.2.9 从调试阶段(“IBS”)开始到客户验收后的12个星期内,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在24小时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及甲方要求的任何措施来查找、更正故障。乙方应安排人员守候电话热线,保证24小时不间断服务。乙方应记录所采取的措施并将该措施立即书面通知给甲方。
14.2.10. 14.2.10 乙方提供的产品在甲方处发现有质量问题后,须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试验、组织评审会议、返工、现场监造等)防范进一步质量风险,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11. 14.2.11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甲方对于乙方的索赔与甲方依据相关协议或合同条款对乙方的处罚不相冲突。
14.2.12. 14.2.12 本合同完成后,关于乙方不合格产品责任的索赔适用规定应仍然有效。
14.3. 其他违约责任
14.3.1. 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除合同其他条款已明确规定具体违约金数额或责任的情形外,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总金额5%进行索赔。
15.1. 乙方有义务补充合同产品的配件,从而确保甲方装配有合同产品的最终产品在质保期内的维修和正常运行。对于超出质保期的产品或配件,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在最终用户限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保养,具体费用双方另行结算,但乙方应保证其维修费用的合理性。
16.1. 乙方与合同产品相关的系统软件和安装调试软件应在乙方产品在甲方安装调试前3 日提供至甲方生产场所。乙方必须确保提供的软件功能良好。
16.2. 乙方合同产品相关软件调试或升级更新时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备案。同时,为便于追溯管理,乙方须确保各软件版本在装有本合同产品的甲方最终产品寿命期限内有至少 份备份。
17.1. 乙方应保证合同产品在规定期间内符合技术条件规定的可靠性和可利用性(附录一)。
17.2. 如果出现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部件上和维护系统中进行必要的更改,以保证产品寿命周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3. 如果不能更改,那么乙方应对最终用户运行不合格产品带来的损失或甲方提出的损失索赔负责。
17.4.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的最终产品因为质量缺陷不能利用自身动力运行(机破、清客、救援等),故障率超过技术条件规定的FIT率,每高出10%,就应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不足10%的按10%计算。
18.1. 甲方收到合同产品后应立即开展入厂检验,检验范围限于产品种类、数量以及外部明显的运输破损。如果甲方在检验中发现产品种类、数量不符或存在外部明显破损,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应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补足或者修复,除此之外,甲方有义务将客户在产品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通知给乙方,乙方应采取相应的更换、补足或者修复措施。
18.2. 乙方必须在交付产品之前(或同时)向甲方免费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图纸、操作使用与维修保养手册、出厂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18.3. 入厂检验合格并不保证合同产品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即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后续使用过程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时,乙方仍需参照18.1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19.1. 为了乙方能全面的履行合同,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较高信誉的商业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全部产品总价值/ %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担保期限为乙方质保期保函有效期。
20.1. 配置管理是用来记录部件、系统以及最终产品的组成的系统。乙方应提供其部件构成的零部件清单以及需要的文件以便进行数据记录。
21.1. 如果最终用户或第三方根据国内、国际产品责任条款就产品故障对甲方进行索赔,如果这些故障也是因为乙方所供产品引起的,则乙方有义务赔偿甲方所面临的索赔和费用。
21.2. 如果甲方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警告或预防、回收缺陷产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偿为此发生的费用。
21.3. 乙方应在产品上做永久性标记表明是乙方的产品。
22.1. 乙方应保证合同产品不会出现任何知识产权瑕疵,如出现第三方对甲方或最终用户提出知识产权索赔,那么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索赔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自费采取以下措施:
22.1.1. 依法获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使用授权;
22.1.2. 更改侵权部件;
22.1.3. 甲方为了使用更换部件,而进行设计变更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2.1.4. 乙方提交给甲方的信息、文件,即使已按甲方的需要编辑或者修改,但其版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及最终用户可以无偿使用。
22.2. 对于甲方设计或甲方提供设计的产品及其设计,知识产权应归甲方所有。
22.3. 专为甲方设计的产品及其设计,知识产权应属于买卖双方共同拥有,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卖与第三方。
22.4. 买卖双方终止合同关系,乙方应将技术图纸资料及其他记录相关信息的载体交给甲方,乙方不得以复制件,电子文档等任何形式保留备份。
22.5. 为生产甲方产品配套的工装模具,如甲方已支付相关费用,其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义务保管,并只能用于生产甲方产品。
23.1. 如果乙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于资产缺乏而无力生产合同产品,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执行临时生产权。
23.2. 甲方执行临时生产权将不应影响甲方其他的合同权利及法定权利。
23.3. 为方便甲方执行临时生产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请求后,立即将整套必要的生产文件提供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接线图以及试验规格等 。甲方在行使临时生产权时,有权无偿使用其知识产权。文件和数据的拟定必须有利于专家依据这些文件、数据立即开展临时生产。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范围内生产需要的由乙方分包商提供的工具、机器以及材料。在甲方要求下,乙方应保证提供临时生产所需要的具备资质的人员。在临时生产权范围内,甲方应有不可撤销的进入乙方营业及生产场所的权利。
24.1. 不可抗力事件
24.1.1.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终止/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应当尽其所能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和原则。各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意见不一致的,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2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24.2.1. 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甲方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4.2.2.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报告及有关资料,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24.2.3.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各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采取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4.2.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4.3. 损失承担原则
24.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24.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各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者将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期限。
24.3.3.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4.4.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25.1. 乙方应采纳并应用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 18001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
25.2. 乙方必须遵循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 ,该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6.1. 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需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26.2.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附件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合同条款效力优先。
26.3. 如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1)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型式试验、产品质量、交付滞后),即使另一方对其进行了书面谴责;
(2)一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3)一方法律地位或者股权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6.4. 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退货的产品的价值达到本合同总价值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7.1. 乙方必须遵循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该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7.2. 合同各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得到或拥有的全部文件、信息、数据(以下统称信息)进行保密,上述信息只能用于本合同处理。
27.3.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已经是或即将成为公众得知的,正在行使使用权的信息,以及合同方书面允许公开的信息。
27.4. 合同终止或到期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必须根据甲方要求,归还所有文件及其副本,并不得以复制品或电子文档等任何形式保留存档。
27.5. 合同终止后 年内,双方仍应遵守保密义务。
特别应:
(1)只限于对工作需要这些信息及文件的雇员公开;
(2)确保这些雇员对信息及文件的保密;
(3)只有在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下,才可将这些信息、资料公开或透露给第三方。
27.6. 如果法律、法规或官方政策规定这些信息、文件应向公共实体公开,目的是获得核准或允许,那么合同双方应尽力确保这些公共实体对信息、文件进行保密。
27.7. 甲方具有在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等违约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28.1. 合同双方应密切配合,相互通知对合同产品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并利用降低费用的潜力,使双方受益。
28.2.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不超过 日分别指派一名联系人,进行书面联络,该联系人应能处理好与合同对方合同关系等相关事务。
28.3. 甲方、最终客户或其他相关方(如法定机构)对供应商订单涉及的相关设施及适用的文件化信息具有访问权。
29.1. 乙方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包括反腐败、反洗钱、反恐怖主义和经济制裁以及反联合抵制的法律。
29.2. 乙方没有,并且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任何董事、公司管理人员、员工或任何其它为其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关联方、分包商、顾问、代表或代理)已经直接或间接地:
29.2.1. 支付与甲方有关的不被任何中国法律或不被相关司法领域内所适用的任何其他法律(包括任何反贿赂有关的法律规定)所允许的付款,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向某个人或实体示意给予、赠与、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钱款或有价物品,包括让其他个人或实体使用或受益,而支付方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经或将要给予上述个人或实体的全部或部分钱款或有价物品将由该等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示意支付、承诺支付、提供或授权支付给某个人或实体,以期达到(1)影响任何个人的行为或决定使其违反法定职责采取或者不采取某一行动;(2)获取任何不当优势;或者(3)任何其他非法目的(“被禁止的付款”)。
29.2.2. 参与与甲方有关的被禁止的交易(“被禁止的交易”),包括:
接受、转让、转移、留存、使用、策划、分流或藏匿任何犯罪活动的收益,包括毒品交易,欺诈和贿赂政府官员;从事或参与为任何恐怖分子、活动或组织筹资、提供财务或其他方式的支持、赞助、协助、或提供援助;或与某一被指定人进行任何交易或开展商业往来。“被指定人”指出现在美国、中国或联合国公布的关于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或经济或武器禁运名单上的个人或实体。
29.3. 乙方的任何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和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关联方、分包商、顾问、代表或代理)没有直接或间接地支付、许诺或授权支付被禁止的付款或参与甲方相关的被禁止的交易。
29.4. 乙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政府官员分享或许诺分享其从甲方得到的或与甲方相关的费用或任何其它资金。
30.1.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3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1.1. 完整性
31.1.1.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1.2. 合同的补充条款、修改以及补遗,需书面形式才生效。书面要求同样只能以书面形式取消或增补。上述书面形式不可用电子版本的声明、陈述代替。
31.1.3. 若后续双方还有签订其它合同或协议,本通用合同与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专用合同互为补充,共同组成合同整体。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矛盾之处,在执行过程以最新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31.1.4. 本协议及其附件若由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当不同语言之间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 中文 版本为准。
31.2. 文本协调
31.2.1. 本合同签订所依据的价格单编号专用合同为准。
31.2.2. 本合同的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就无效或不可行条款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1.2.3. 本通用合同经买卖双方同意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作期限至 年 月 日。已被引用至专用合同的本通用合同,针对特定专用合同,有效期延长至特定专用合同失效之日。
31.3.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原件,乙方执一份原件,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采购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销售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序号 | 物资编码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税额 | 项目名称 | 交货日期 | 制造商 (若有) | 备注 |
价税合计(税率 %); | ||||||||||||
价税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元整 |
说明:金额=单价*数量 (单价需以显示精度为准);税额=金额*税率;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均保留两位数。
甲方(签字或盖章):
采购负责人:
经办人:
乙方(签字或盖章):
销售负责人:
经办人:
序号 | 物资编码 | 物资名称 | 技术规范/(标准)名称 | 技术规范/(标准)号 | 所属产品图号 | 版本号 | 备注 |
1 | |||||||
2 |
序号 | 物资编码 | 备件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总价 | 备注 |
备注:如暂时无法确定时,可注明:买卖双方应在最后一项合同产品交货前提交,由甲方确认。
经办人(签名):
序号 | 文件名 | 文件号 | 版本号 | 份数 | 语种 | 备注 |
经办人(签名):
序号 | 部件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供应商名称 | 通讯地址、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备注 |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采购负责人:
经办人:
乙方(签字或盖章):
销售负责人:
经办人:
单据号 | 发货批次 | 订单号 | |||||||||||||||||
条码ID | 发货日期 | 运输方式 | |||||||||||||||||
供应商 | 发货地点 | 运输商 | |||||||||||||||||
合同号 | 到货地点 | 甲方联系人&电话 | |||||||||||||||||
是否业主物料 | 运输联系人&电话 | 乙方联系人&电话 | |||||||||||||||||
编制/签名/日期 | |||||||||||||||||||
1.包装描述 | |||||||||||||||||||
包装箱号 | 包装方式 | 净重 (kg) | 毛重 (kg) | 包装尺寸 | 特殊存储转运要求(保质期) | 备注 | |||||||||||||
2.包装物料说明 | |||||||||||||||||||
序列号 | 发货批次 | 包装箱号 | 物料号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净重 (kg) | 毛重 (kg) | 项目号 | 开始跟踪号 | 备注 | |||||||
备注:
1.需在本表中列出所交付的每一项物料,且每一种物料编码在本表中只允许出现一次,并按物料编码大小按升序排列。
2.原材料到货应在《包装箱物料说明》中增加"炉号""钢号"说明,标准件到货应增加同种箱号的"箱数"说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技术支持:网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