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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圆概况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扎根厦门、面向海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秉持方直立身、圆融处事的办所理念,以追求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原则,注重团队合作建设,卓越极致、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执业证号:31350000B36902057B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协议离婚,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 ,现年 岁,原由 方抚养。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 随女方生活,其抚养权归女方。
2.1. 抚养费:从 年 月 日起由 方每月付给 方人民币 元作为孩子 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
2.2. 方应于每月的 日前将抚养费汇至 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3.1. 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3.2. 探望时间及方式: 。
3.3. 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 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
4.1. 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4.2.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女方(签字):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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