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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圆概况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扎根厦门、面向海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秉持方直立身、圆融处事的办所理念,以追求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原则,注重团队合作建设,卓越极致、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4008-128-568
执业证号:31350000B36902057B
执业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6楼
甲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承租乙方租赁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 甲方向乙方承租以下租赁物:
(1)
(2)
1.2. 具体租赁需求以双方确认的《租赁订单》为准。
2.1.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 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可协商续延本合同期限。
2.3. 合同期限届满前产生的订单,按订单约定将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履行完毕的,合同期限不影响订单约定的租赁期限。
2.4.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1. 租金价格标准
每次租金标准以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3.2. 结算付款方式
3.2.1. 按月结算支付。
3.2.2. 每月10日前结算支付上月内租赁对应的租金价款。
3.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账单(列明租金明细);甲方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如无异议则视为认可。
3.3. 租赁物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力、网络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4. 其他费用: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甲方无须就本合同的履行向乙方另外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5.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3.7. 租赁押金
3.7.1. 押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7.2. 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的租赁需求较高,乙方有权要求适当提高押金标准。
3.7.3. 付款时间: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3.7.4.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且甲方按约定交还租赁物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息退还给甲方。
3.7.5. 如有依据本合同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赔偿、违约金等,乙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扣除。履行过程中,如有该类扣除事项,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租赁押金。
3.7.6. 押金应退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1. 甲方应通过本条约定的方式向乙方下达租赁订单。
4.2. 网络系统下单
4.2.1. 甲乙双方确认通过乙方网络系统下达与确认订单。
4.2.2.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网络系统账号和密码,通过甲方账号发出的通知或作出的其他行为均视为甲方的行为,且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5.1. 租赁物仅限于下列用途:请填充。
除非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于其他用途。
5.2. 租赁物使用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除非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移到别的地点使用。
5.3. 甲方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以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方式合理操作、合理使用租赁物。
5.4. 转租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无论是否收取租金)。
5.5. 甲方违约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租赁物能够修复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修理费用(包括委托第三方修理的费用);租赁物不能修复的,甲方应按租赁物价值进行赔偿。
6.1. 租赁物交付地点:以租赁订单约定为准。
6.2. 如无特别约定,乙方应负责将租赁物运送至上述地点交付给甲方。
6.3.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始日之前完成租赁物的交付。
6.4. 乙方交付的租赁物应符合约定的租赁物质量标准,能满足租赁物正常使用的要求。
6.5. 甲方应对乙方交付的租赁物进行验收,并根据乙方需求签署交付文件。
7.1. 租赁物返还地点:即租赁物交付地点。
7.2. 租赁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在租赁物返还地点将租赁物退还给乙方。
7.3. 租赁解除或终止后,如甲方拒绝交还租赁物的,应按正常租金标准的200%(百分之二百)支付租赁物占用费,直至实际交还之日。
8.1. 乙方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8.2. 租赁物出现故障或者质量瑕疵时,乙方应当对瑕疵租赁物进行维修或调换,以使租赁物恢复到有效、完好、可使用状态。
9.1. 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9.1.1.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9.1.2. 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9.2. 甲方承诺:
9.2.1.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9.3. 乙方承诺:
9.3.1.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10.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该笔订单。如出现两次及以上订单解除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10.2. 乙方逾期交付租赁物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租赁物日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付义务。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扣除该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该笔租赁订单。如出现两次及以上订单解除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10.3. 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相应减免租金、延长使用期限、赔偿损失,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的,甲方还有权解除该笔租赁订单。
10.4. 甲方违约解除订单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订单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0.4.1. 立即退还该笔订单下乙方交付的全部租赁物及相关物料(如有);
甲方未能立即归还乙方租赁物的,应按租赁物正常租金标准的200%(百分之二百)向乙方支付占用费,直至实际归还之日。
10.4.2. 立即结算支付该笔订单已经履行部分的全部租金;
10.4.3. 按照该笔订单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4.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10.5. 甲方违约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除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承担解除订单的责任之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
10.6. 乙方违约解除订单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订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0.6.1. 要求立即退还该笔订单下的租赁物(乙方自行承担取回及运输费用);
10.6.2. 退还甲方就该笔订单支付的全部款项;
如该笔订单下的租赁期限已经正常履行一部分,则正常结算该部分租金。
10.6.3. 按照该笔订单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6.4.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向第三方采购产生的价款差额。
10.7. 乙方违约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除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承担解除订单的责任之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
10.8.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1.1. 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3.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3.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3.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3.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4.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4.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租赁订单》《租赁价格清单》《租赁物交接单(交付)》《租赁物交接单(归还)》《租赁物归还结算单》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4.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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